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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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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範圍


辦理規範

(1) 總務處「維修小組」:統籌全校設備、設施維護修繕事宜。
電算中心:統籌全校電腦設備之維護修繕事宜。
(2) 凡現有設備或設施,因正常使用而損壞者,可依下列方式報修:

①設備設施電話報修(分機2110)。

②電腦設備電話報修(分機2320)。

③上網填具請修單。

●專業設備直接上網填請修單。

●建物、水電、空調、通信、電腦等設備先分別以電話報修,需送外修者再上網填請修單。

(3)請修單依其金額大小之辦理方式及核決人員如附表。

金額

辦理方式

核決人員

3,000元(不含)以下

零用金支付。

總務長

3,000元(含)至1萬元(不含)以下

附一家估價單。

總務長

1萬元(含)至5萬元(不含)以下

  1. 辦理議比價;
  2. 附二家估價單。

總務長

5萬元(含)以上至10萬元(不含)以下

  1. 辦理議比價;
  2. 附三家估價單;
  3. 視情況簽訂合約(含維修、保固等)。

主任秘書

10萬元(含)以上至100萬元(不含)以下

  1. 辦理議比價;
  2. 附三家估價單;
  3. 視情況簽訂合約(含維修、保固等)。

副校長

100萬元(含)以上

1. 依採購法辦理招標或議比價;
2. 簽訂合約(含維修、保固等)或附保固書。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