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書處理辦法
(八十九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本校為加強文書處理,增進行政效率,特訂定文書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本校文書業務由總務處文書組辦理,各處室文書業務由各該單位自行指定人員兼辦。
三、 各處室收發公文均由文書組統一編號收發,但各單位仍應設置處室收發文簿,予以登記,
以便查考。
四、 文書組收到來文,除機密及親啟文件應呈校長及由當事人親拆外,為爭取時效,概由文書
組拆封並即編號,分別按其性質分送各主管單位辦理。如承辦單位認為分發有誤時,應簽
註意見,並隨即退還改分發(格式如附表一),但特別重要者,應先提呈核示。
五、 文書組於分文時應同時附貼公文處理單並摘錄其簡由(格式如附表二),各承辦單位應在該
處理單上填註辦理情形,辦理完峻時,應交檔案室歸檔。
六、 各單位收到分發之來文,應按其性質,擬定處理時效,其種類分「普通」「速件」「最速
件」等三種,普通件至遲六日內辦理,速件須三日內辦理,最速件須隨到隨辦。遞送最
速件用紅色卷夾,速件用藍色卷夾,普通件用白色卷夾,藉資識別。
文書組封發公文,普通件應於當日寄出,速件於四小時內寄出,最速件兩小時內寄出,所
有上述時間自文稿蓋印完畢時起算。
七、 各單位擬發文稿時應登錄發文簿,並連同該冊簿遞送文書組簽收,文書人員並須在冊簿中
填註日期時間。
八、 各單位重要簽呈之遞送及歸檔,應予編號登記,以備查考,其有關各單位內部業務者,由
各該單位自行處理。
九、 本校對外公文之繕校由文書組辦理,但具業務之附件報表性質仍由各主管單位自行辦理。
十、 涉及兩個以上單位之公文,由其中之主辦單位,辦理有關該項公文之登記、銷號。各受會
單位,必要時亦應登錄於處室收文簿內,惟可不列號,註明「會辦」字樣即可。
十一、 檔案之處理,依本校檔案管理辦法辦理之。
十二、 本辦法經本校行政會議通過,呈奉校長核定後施行之,修正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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