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校內單位借用:
[01] 屬預算編列項目者,請借用單位於年度預算審定後,先行以書面通知總務處事務組。非屬預算編列項目臨時需借用者,請於簽報時先會總務處,經校長核准後借用。
[02] 借用單位應於使用前一個月,以書面通知總務處借用日期、所需宿舍房間數及其他支援事項,以利總務處先期作業之推行。
[03] 借用學生宿舍之單位,如需總務處在非上班時間派員加班服務,需給付加班費。
[04] 如需借用宿舍以外場地或設備,請借用單位於簽請校長核准時,先會管理單位及總務處。
[05] 租借費用:每日每間寢室收費800元(含基本水電空調,但不供應寢具、盥洗用品)。
二、校外單位借用:
[01] 借用單位於借用前一個月,檢附活動相關資料,向本校總務處提出申請,經呈報校長核准後借用。
[02] 借用單位於接獲核准通知後,於一週內向本校總務處出納組繳交租借費及保證金,並憑繳費收據及活動相關保險單據,向總務處事務組辦理借用手續。
[03] 租借費用:每日每間寢室收費1200元(含基本水電空調,但不供應寢具、盥洗用品)。另收保證金20000元,於宿舍交還清點無損害後,無息退還。
[04] 借用單位如需借用本校宿舍以外之場地,應於辦理借用宿舍申請時,一併提出,並由總務處簽請校長核准。所需費用依本校有關辦法計算繳付。
三、附則:
[01] 借用單位對於所借宿及其他場地之設備,如有造成損壞或遺失,需負賠償之責。
[02] 本校設有門禁警衛及安全警報設施,其他安全及生活管理需由借用單位自行負責。
四、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